开云体育登录入口:四川天府新区刑事律师辩解 四川损坏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罪量刑

产品时间: 2022-11-08 01: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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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四川天府新区刑事律师辩解 四川损坏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罪量刑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二十五年来专心于刑事案件,拿手职务违法、经济违法、涉黑违法、网络新式违法、毒品违法等严重疑问杂乱刑事案署理)

  以下是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关于损坏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罪的判定书节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因感经济窘迫,便向其儿子暨被告人张某2提议到天府新区盗剪电缆线,变卖电缆线准备好麻绳、断线Wxx白色福特牌小轿车从成都市简阳市来到天府新区太平镇庆西门街1xx号某某门口外的窨井盖处盗剪电缆线将井盖揭开,随后运用断线钳剪电缆线。因电缆线安装在光缆线下方,为顺畅剪断电缆线将井口中的一切光缆线根电缆线从管道中拉出,用轿车运回简阳市,在简阳市将电缆中的铜芯线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经查实,张某某1和张某2盗剪电缆线的行为导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分公司的10根通讯电缆线根通讯光缆线被损坏,致使该公司服务的天府新区太平镇、白沙镇、合江镇的合计2434户用户的宽带网络及部分座机电线个天网监控中止;导致四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分公司的7根通讯光缆线被损坏,致使该公司服务的天府新区太平镇的1674户用户的宽带网络和电视网络通讯悉数中止20小时以上;导致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的15根通讯光缆线被损坏,致使该公司服务的天府新区万安片区168户用户的宽带网络和部分座机电线小时以上。

  庭审中,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刑事体谅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张某某1、张某2的行为构成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张某某1起首要效果,系主犯,张某2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二人到案后照实供述且认罪认罚,能够从轻处分。依据二人的违法现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序,主张对张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张某2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某1对其违法现实供认不讳并表明悔罪。其辩解人提出张某某1违法动机单纯、片面恶性小、到案后照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体现,且其系初、偶犯,家庭经济困难、已获得被害人体谅等辩解定见。

  被告人张某2对其违法现实供认不讳。其辩解人提出张某2系从犯、初、偶犯、认罪态度好并已获得被害人体谅等辩解定见。

  另查明,张某某1在盗得电缆线后联络别人销赃,并保管所得赃物。侦办过程中,侦办机关扣押了张某某1、张某2作案用的川AG7Wxx白色福特牌小轿车(车辆识别号LVSHFFAL7GFxxxxxx)一辆、墨绿色塑料绳一根、红柄白铁剪刀一把、赃物5200元。

  再查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和四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分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向张某某1、张某2出具刑事体谅书,对二人予以体谅。

  上述现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到案通过、监控视频、现勘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相片、状况阐明、搜寻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片、刑事体谅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1、张某2的供述与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依据证明,对以上来历合法、内容客观实在、与本案现实相关联且彼此印证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某某1和张某2以牟利为意图,不顾后果,成心以损坏性手法盗取通讯电缆线,损坏了正在运用的共用电信设备,并形成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四川广电的通讯电缆线小时以上,前述行为损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在损坏共用电信设备过程中,张某某1与张某2分工合作、彼此配合,构成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的共同违法。在共同违法过程中,张某某1有提起犯意、确认违法地址、销赃后保管资产等行为,其行为积极主动、起首要效果,系主犯;张某2有供给车辆作为违法东西、转移赃物等行为,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二被告人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能够从轻处分。结合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详细行为、情节以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本院决议对张某某1予以从轻处分,对张某2予以减轻处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主张恰当,予以采用。本案扣押的川AG7Wxx白色福特牌小轿车一辆、墨绿色塑料绳一根、红柄白铁剪刀一把系供违法所用的自己资产,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张某某1、张某2家中抄获并扣押在案的现金5200元系其违法所得,应当发还被害人;对剩下部分的违法所得1700元,予以持续追缴后上缴国库。

  据此,为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7月24日起至XX年6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2犯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扣押在案的川AG7Wxx白色福特牌小轿车一辆、墨绿色塑料绳一根、红柄白铁剪刀一把及现金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现金5200元发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四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分公司;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异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拿手职务违法、经济违法、涉黑违法、网络新式违法、毒品违法等严重疑问杂乱刑事案署理)

  损坏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罪,是指成心损坏正在运用中的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为特定损坏目标的损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损坏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损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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