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偷盗案,一审法院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吴卢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4月,被告人吴卢华带着液压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樟树市、丰城市剑南农贸街20栋楼梯口、丰城市人民路电杆厂34单元一柴间用液压钳剪断车子链锁进行偷盗5次,窃得江峰牌、绿佳牌、金大牌、小飞哥牌、绿源牌电动车各1辆,合计5辆。经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合计人民币12355元。窃后,被告人吴卢华将上述电动车别离销赃给丰城市洛市镇的乡民夏婷、张菊、唐一海、刘彬、熊秋群,每人各1辆。案发后,涉案电动车悉数被公安机关追回,其间,绿源牌电动车已发还失主刘华。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吴卢华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纳隐秘手法盗取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鉴于被告人吴卢华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分。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